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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双创”如何帮助创企“荒野求生”?

来源:网易科技    作者:整理/彭丽慧      2016年09月23日 08:40

导语:在我国,“双创”背景下,从中央到地方,政策的制定与落实过程也存在几个问题。

2016年的某一周,果食帮、车风网、荷花亲子三家创业公司接连倒闭,让资本寒冬的冷气更加强烈。“创始人跑路”、“融资放缓”、“资金链断裂”等霸据了2016年上半年主要关键词的位置。“C轮死”貌似都已经是奢望,目前更多的是A轮死、B轮死,甚至更多互联网企业还没有开始融资就关闭了。

这也印证了张颖曾在经纬创投内部分享上说过的一句狠话:“你们在等死”。 去年夏天,资本市场遭遇大幅震荡,二级市场的寒意很快传递到一级市场,也让此前燥热的创投市场“一夜入冬”。过去一年间,“资本寒冬”与“资产荒”相向而行,投资人也经历了一场“冰与火”的洗礼。

此外,伴随着“双创”浪潮,近两年内,我国各地新建了不少众创空间、创业咖啡馆、创客空间等孵化器和创业园区。而在经历了野蛮增长之后,很多创业园区和孵化器已经出现经营难以为继的状况:有的地方将数量当成绩;有的匆忙挂牌子,徒留形式;部分园区建设看似热闹红火,实际效果却着实堪忧,而荒凉、倒闭、摘牌的现象纷纷出现。

从大的宏观角度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不断推进下,北京、深圳和上海基于无数的优秀创业人才和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以及与之配套的创业公共资源,使得北京、深圳和上海的“双创”服务变得更加简单和容易成功。但在二三线城市,传统产业的转型创新更加急迫。

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则需要进行深度的服务资源整合,构建充分的服务体系、建立先进的商业模式。

在新华社瞭望智库和工信部出版的《创新创业新型城市评估体系报告中》提出,在我国,“双创”背景下,从中央到地方,政策的制定与落实过程也存在几个问题:1.政策遍地开花、精耕细作不够;2.体制改革滞后刚性约束明显,政策难以有效落实;3.草根创业踊跃,“双创”主力军缺位;4.政策因人、因企、因制而异现象比较普遍、普惠性差等问题。

在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上,各国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根据各国不同的情况,《创新创业新型城市评估体系报告中》总结了各国不同的方法和策略,如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倾斜、税收优惠和市场培育。

美国:创业成果高效转化、要素完备的“硅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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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创业型经济强国,硅谷模式是美国创业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典型。硅谷模式的特点是以大学或科研机构为中心,产学研结合,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或商品,形成高技术综合体。硅谷模式实践中, 可分为“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地区文化和竞争优势模式”以及“创业栖息地 模式”。硅谷的成功是多种因素集群的综合结果,而并非简单的“科学园区 +风险投资 +几所大学 = 硅谷”,拥有大型研究机构、大型创业公司先例、 人才、风险资本、基础设施、正确的观念等要素,是构建一个硅谷的基础条件。

1、风险资本成为硅谷的企业孵化力

硅谷中后期到现在的发展主要靠风险资本的支撑。风险投资具有孵化器的功能,硅谷企业提供管理等增值服务。硅谷不仅建立了与风险投资相关的健全的法律制度,高效运作的风险资本市场,以及多样化的中介服务机构,而且还建立了连接政府与风险投资机构、国内风险投资家与外国投资家和外国金融机构交流业内信息,规范同业经营行为的自律组织。

2、崇尚竞争的创业环境

硅谷以崇尚竞争、配套齐全的创业环境享誉全球。硅谷提供一种一应俱全的商性模式,周边顶尖大学跟企业体紧密连结、交流,创业投资的资金管道不虞匮乏,来自全世界各地的卓越科学家、工程师如潮水般涌入,以及大大小小的各种高技术周边产业支撑。在硅谷,许多创新都发生在那些看上去既无技术力量,又无资金的创业企业身上。

3、非常完备的法制环境

美国硅谷成功的经验,吸引世界各国和地区竞相推出类似的计划,但成就却一直无法超越硅谷,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忽略了硅谷成就背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基础。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其利益。由于加州的法律环境更为宽松,硅谷的社会经济体制和法律环境优势更为明显,如硅谷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远不如其他州严格,这有利于人才流动和信息交流,极大地增强了硅谷的活力。

4、创业服务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一系列为创新企业提供服务机构,包括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在内的等创业服务机构。这些创业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创业培训和咨询、指导企业起草商业计划书、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管理技术、与银行合作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等。 此外,美国各州、郡、市等也为创新创业提供所必需的服务。

以色列:机制灵活的全民创业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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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虽然国小人少,但却是科技创业大国,在制造创业公司方面仅次于硅谷,新创企业以研发新技术为主,人均创业公司数量和人均风险资本投资均位居全球第一,技术周转率高,是可以比肩硅谷的世界创新创业高地。

1、“国内创新创业 + 海外资金市场”的发展模式

以色列以高新技术产业闻名于世,军事科技尤其高度发达,其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多在国内完成。同时,高科技创业企业的产品、融资等主要市场则集中在海外,突破了本国市场较小的限制。2013年度,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中,以色列公司数目超过了中、印、日、韩及整个欧洲所有公司的总和。

2、有效地创业融资政策

以色列政府通过支持创业公司孵化器来推动创新,实施的“首席科学家计划”(Chief Scientist Programs)有助于激发创新,让以色列成为了培育创业公司的优质土壤。在前种子期,初创企业促进计划向技术发明人和前种子期项目提供创业前资助;种子期实施技术孵化器计划,股权由孵化器和创业者合理分配;为鼓励商业天使投资,以色列政府在2011年修订了 《天使投资法》,对授薪阶层从事天使投资给予税收优惠。

3、“政府主动参与创新创业实践”的运行机制

以色列政府主动参与创新创业实践,与学术界、孵化器、产业投资者、 资本市场及其他力量共同营造创新创业机制。通过积极推动工业研发领域的国际合作、大力推广风险投资、大力发展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方式,扶植新兴高科技初创企业。2010年以后,以色列政府转而采用“共担风险,但不共享收益”的方式支持企业家创业。

日本:重视员工培训与多元化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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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洲 ,日本是最重视科技型创业发展的国家 , 国内中小创业总数占国内企业总数比例近九成。日本的创企发展早年管理较为混乱且融资困难 ,但其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特点 :

1、重视员工基本素质和教育培训

科技型创企重视对员工的职业素养与技能培训,会定期提供相关培训课程,提升员工质素。

2、重视人际关系管理

企业会因人而异针对性地对不同员工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 ,使员工在积极健康的人际关系、和谐温暖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员工不仅会有归属感,更会因此而工作效率倍增,企业可谓是一举两得,事半功倍。

3、采用多元化的组织管理

日本政府相关部门运用了一系列组织管理措施,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以及各种民间社团的成立,就是这一系列措施中最有效方法。

4、政府金融支持:

日本90%以上的创企在初创期主要依靠政府金融机构贷款维持组织运行,对政府金融机构依赖性非常强。日本有许多地方银行专门负责对本地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近年来一些大银行也开始注重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

德国:灵活的政策环境与良好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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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后,德国从危机中迅速恢复,成为位居欧洲第一、世界第四的经济大国。德国在发展其经济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创企和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经德国政府几十年不懈努力,如今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企业扶持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激励措施。

1、政府资助与多样化融资渠道。

德国政府制订了由多元主体参与的创业刺激计划,在联邦政府的主导下,对高校、中小企业等提供政府资助, 促进科学研究以及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德国政府所提供的这些资助项目,能够最大限度地支持50%的技术创新过程,并且若出现创新失败的情况可无偿使用。德国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创新项目”计划,在新兴科技的诸多领域提供政府资助,刺激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行为。德国政府除了在研究与开发上提供大量资助,还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服务,为城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建立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在联邦政府的主导下高科技创业基金设立,在风险投资方面支持创新型企业。高科技创业基金能够为创新型企业的创立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并且对企业设定的偿还期限也较为宽松。

2、有效的企业孵化模块

德国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了成熟有效的企业孵化体系,主要包括三大模块 :促使技术产业化的加速器、推动产品市场化的企业工场以及为初创企业提供服务的孵化器。如作为加速器的提供项目管理的服务商,这些机构通过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对项目的质量进行控制、对创新项目推广等履行与政府或者基金会的合同。这些机构要对分管的项目团队进行监督,通过项目团队提交的进度报告控制进度,并定时对这些项目团队进行视察和询问。这些管理机构的专业性较强,避免了政府与创新项目团队直接沟通时的专业差距,也避免了政府直接监管中的疏漏,有效地促进政府与受资助的创新项目之间的沟通,防止了政府的过度干预。

3、产业集群化、规模化

德国城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建立的关键是将包括高校、研究机构、中小企业、大企业和孵化器等这些有关联性的创新主体聚集起来,从而建立系统完整、各部分协调运作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德国在萨克森州“硅谷”和柏林州Adlershof科技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柏林州的Adlershof科技园已成为欧洲排名前四的科技园区。

4、完善的科研体系

德国的科研体系中既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也包含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些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也承担了大量的科研创新活动。这类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以亥姆霍兹国家研究中心联 合会(HGF)、莱布尼茨学会(LG)在内的四大学会。这些科研型社会组织与联邦政府、州政府及企业签订科研创新合同,承担有关科学研究任务

英国:“创新助推器”提供良好的交互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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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万众创新。

英国政府支持成立了创客空间,为创新创业实践提供有利场所。于此同时,英国政府加强青少年的创新教育,中学课程中设立计算机技术课程,培养青少年的创造能力。并且英国政府与银行合作设立了针对青少年创客扶持基金,鼓励青少年创新创业。英国致力于打造以创新环境支撑起来的城市创新创业系统,而创新环境则是由拥有新产品和商业价值的设计师、艺术家和科学家构成的。

(2)资金支持。

为大力支持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英国政府相继设立了创新券、协同研发基金、产业集群扶持基金、创新催化基金这五种基金,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多样的融资渠道,为创新创业提供优越的资金 环境。

(3)政府政策扶持。

英国政府出台了“知识转移网络”“知识转移合作”政策。这两项政策致力于推动企业创新联盟的成立,加强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促进科研创新成果向企业的转移,从而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与市场化。

(4)创新助推器计划。

英国政府借鉴德国经验,推出了“创新助推器计划”,在城市建设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2010年,“创新助推器计划”开始实施。这项计划为城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中各种组织提供了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平台,在国家级创新网络——“创新助推器”的建设下,多样化创新创业资源汇聚、整合、转化,为城市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交互平台,促进城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完善与发展。

法国: 多形式融资渠道与产学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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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制度保障。

法国于1999年出台《创新与研究法》(Law on Innovation and Research),为初创企业和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创新与研究法》以法律的形式畅通科研人员向企业转移渠道, 加强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作,并规定创新企业的税收待遇。法国通过法 律确定了城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框架。

2、良好的企业孵化环境。

为促进创新创业,法国建设了完善的企业孵化环境。法国拥有公立和私立的企业孵化器,并为孵化器提供巨额的资金支持,促进孵化器实现市场调查、战略咨询、技术指导、管理培训、融资帮助等多项职责,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品化。企业苗圃由国家、地区、商会、大公司、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共同建立。在孵化项目成形的基础上,企业苗圃就会介入,帮助该项目迅速创立公司,推动初创企业的建立。并且,科技园能够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免税待遇及较低的专利费用,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规模化。

3、多形式融资渠道。

法国政府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包括创新项目资助、创新型企业的启动基金、小企业创新贷款基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等。其中,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是由法国技术创新局(ANVAR)主导实施的,目的是通过投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为各行业的科研成果的产品化和市场化提供方便。法国技术创新局主要以三种方式对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其中,科研资助的对象是个人,可无偿使用。拥有知识 产权、财务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技术创新资助。若受资助的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获得成功,资助则须偿还。此外,法国技术创新局、地方政府还可入股创新型中小企业,但在企业中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2%,高校也可凭借知识产权入股企业。

4、产学研结合。

法国积极整合产学研三方资源,完善城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法国通过科研创新网络,将科研院所与科研社会组织联合起来, 共同研究开发重点项目,满足经济领域对新技术的需求。法国在地方建设 国家科研机构,在国家资金的支持下,与企业联合创新。此外,法国还建立 了技术转移扩散中心,为教育与研究实体的结合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并在大 学内部也成立负责职业化培训的专门机构。

注:本文部分内容根据《创新创业新型城市评估体系报告》整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艾瑞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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